出生日期:1962年
别名:
案件名:北京5·30特大凶杀案、石景山八女案
犯罪行为类型:大量杀人、入室抢劫
受害人数:8人
犯案日期:1999年5月30日
逮捕日期:1999年6月6日
犯罪方法:从阳台撬门进入室内试图抢劫,被发现后杀人灭口
犯罪区域:中国 北京市
刑罚状态:1999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枪决
时间轴:
1999年5月29日傍晚至深夜 赵连荣在家中,因妻子在小区总机房值夜班,独自与其5岁儿子同住。他再次观察隔壁,确认女孩们居住的房间阳台门窗依旧未关,遂产生当晚动手的念头,他从厨房取出一把折叠刀,准备好手套、T恤、短裤和袜子,并将自家大门虚掩,为作案后逃离和返回留下通道
1999年5月30日3:00 赵连荣确认隔壁熄灯后,从自家南窗翻出,踩着阳台跳至隔壁女孩宿舍的阳台,推开未锁的阳台门潜入室内
1999年5月30日3:10 惊醒的女孩开灯尖叫,赵连荣随即持刀捅刺。女孩们的呼救声惊醒了同屋另外4人,赵连荣在灯光下发现屋内人数远超预期,遂决定杀人灭口
1999年5月30日3:20 在南屋,赵连荣对惊醒的5名女孩连续捅刺,致其全部倒在血泊中
1999年5月30日3:25 北屋的女孩试图关门躲避,被赵连荣撞开房门后连刺多刀杀害
1999年5月30日3:30 听到呼救的另一位女孩跑出房间,在楼道被赵连荣追上,在楼梯处被扑倒杀害
1999年5月30日3:35 赵连荣返回室内,发现女孩陈某正趴在电话机旁报警,立即上前将其杀害。随后,他返回南屋和北屋,对已倒地的受害者逐一补刀,确保无人幸存。法医鉴定,8名受害者共被刺110余刀至120余刀,致命伤均在颈、胸部
1999年5月30日3:40 赵连荣在屋内翻找财物未果,为混淆警方侦查,他穿上受害者的拖鞋,在楼梯处脱下并擦拭带血的袜子,赤脚或垫衣物返回家中
1999年5月30日4:00左右 回家后,赵连荣立即清洗身上的血迹,将作案时穿的T恤、短裤和手套剪碎后冲入马桶,并将折叠刀藏匿。洗澡时,他发现大腿有新鲜伤口,但未作处理便上床休息
1999年5月30日上午 赵连荣照常生活,未向妻子提及夜间情况。其妻下班回家后,因发现楼门口的血迹而报警,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1999年5月30日 警方全天对案发现场进行多次勘查,提取到不属于8名受害者的第九人血迹和成趟的血袜足迹,并确认凶手极可能就住在楼内
1999年5月31日 警方开始对楼内住户逐个进行足迹采集,并进行比对,于两个月后完成比对,结果显示,赵连荣的足迹与现场血袜印高度吻合,他因此被锁定为头号嫌疑人
1999年6月6日9:00 警方传唤赵连荣,并对其腿部的新鲜伤口及血迹进行核查,在证据面前,赵连荣的心理防线崩溃,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1999年7月2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连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7月21日 赵连荣被依法执行枪决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赵连荣,男,北京市石景山区本地人,生于1962年,案发时37岁。他高中毕业后进入一家机床厂工作,成为三级模型技师,家庭经济状况普通。他与同厂女工章华结婚,育有一子。在亲友和同事眼中,他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不善交际,人际关系一般,但无严重违法犯罪前科。据部分报道,他心理较为阴暗,曾因不满领导而用毒鼠强毒死其爱犬,并多次在厂内搞恶作剧,因此愈发孤立。
赵连荣的家庭生活表面稳定,妻子章华在小区总机房值夜班,他本人是工厂技术骨干,儿子由家人照顾。但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背后,是他强烈的自卑感与对外界的不信任。他极度敏感于家庭的经济压力,并对妻子的收入抱有微妙的嫉妒。他与妻子章华的婚姻更像是一种搭伙过日子的组合,缺乏深度的情感交流。他几乎没有公开的恋爱史,情感世界压抑而扭曲。
1998年,福建金得利公司在赵连荣家隔壁租下住房,作为8名年轻女员工的集体宿舍。这些女孩年龄约17至24岁,在商场从事珠宝导购工作,打扮时髦。在赵连荣看来,这些外地来的姑娘穿戴光鲜、收入不菲,与他和妻子的清贫生活形成鲜明对比,这让他感到极度不平衡和嫉妒。他暗自揣测她们干不正当职业、有的是钱,并产生了搞一笔就走的抢劫念头。案发前,因工厂效益不佳,他下岗在家的处境加剧了其心理失衡,最终将扭曲的嫉妒与仇恨指向了隔壁无辜的女孩们
1999年5月29日晚,妻子值夜班,儿子熟睡,赵连荣认为时机成熟。他准备好折叠刀、手套和袜子,于次日凌晨3点从自家阳台翻入隔壁。惊醒的女孩开灯尖叫,惊醒屋内所有人,于是赵杀人灭口。
案发后,勘查人员在通往二楼的楼梯、楼道及楼门口等区域,发现了成趟的属于第九人的血袜足迹。根据足迹分析,警方推断凶手为一名身高约1.70-1.75米、年龄在35-40岁之间的中年男性。由于作案手法专业,如翻阳台、穿袜潜入,判断其很可能熟悉现场环境,于是将排查重点缩小至案发的2号楼1单元全体男性居民。专案组组织楼内所有男性居民,在统一铺设的纸张上穿着袜子行走,捺印下各自的足迹样本,共计60余份,用于集中比对,逐一比对后,发现住在同一单元、与案发房间仅一墙之隔的赵连荣,其左脚足迹与现场血袜印在大小、形态、花纹等细节上高度吻合,相似度达90%左右,具备重大嫌疑。尽管左足高度吻合,但赵连荣的右足样本与现场血袜印存在明显差异。为严谨起见,专案组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共同复检。专家们分析认为,差异源于动态与静态、受力不同导致的印痕变化,以及现场血迹被踩踏、化学处理等因素,不能排除为同一人。为彻底排除合理怀疑,技术人员在案发楼道内,使用与赵连荣相同类型的袜子,模拟其走路姿态进行实验。实验结果证实,赵连荣右脚二趾天生较长,常态下不显。正常行走时,二趾会压出印痕,快速或上楼时,印痕则更清晰,与现场血袜印的特征完全吻合。
在足迹比对的同时,其他证据也指向赵连荣,案发当晚邻居均听到异响,唯独他声称什么也没听见。在警方要求捺印足迹时,他借故外出,回来后态度恶劣、极不配合。其腿部存在新鲜伤口,血型与现场提取的第九人血迹一致。
1999年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连荣死刑。法院认定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同年7月21日,赵连荣被依法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