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1995年
别名:
案件名:四川师范大学“3·27”命案
犯罪行为类型:
受害人数:1人
犯案日期:2016年3月27日
逮捕日期:2016年3月28日
犯罪方法:使用菜刀于自习室内猛砍舍友50余刀致死,头颈分离
犯罪区域: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刑罚状态:2017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时间轴:
2016年3月26日 滕刚和芦某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两人和好
2016年3月27日上午 芦某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了滕刚的垃圾箱。滕刚认为这个行为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某的念头
2016年3月27日15:00 滕刚购买了菜刀,随后又购买了4瓶啤酒壮胆
2016年3月27日23:00 滕刚曾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
2016年3月27日23:50 滕刚将芦某叫到了离寝室一个楼梯之隔的自习室内,用他当天购买的不锈钢菜刀对芦某连砍50多刀致死,甚至头颈分离,后返回寝室要求室友报警,然后将自己反锁在了案发现场等待警方逮捕
2016年3月28日 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21日9:3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以被告人滕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告人滕刚的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017年9月6日 滕刚因故意杀人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滕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滕刚,甘肃省白银市人,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其父亲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担任狱警,母亲则是白银监狱下属单位的员工。家庭条件在当地相对优越,但家庭氛围较为压抑,父母对其要求严格,望子成龙。中学时期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并于2009年2月与2012年9月,尝试自杀两次,第二次割腕后,失血过多以致休克,因此休学。但家人觉得有精神病被他人知道会对孩子未来影响不好,所以没有告诉大学滕刚有心理疾病。
根据老师回忆,滕刚是一名特别乖的学生,不和同学大家打架或起冲突。并且学习很积极刻苦,目标很清楚要考上好的大学。起初滕刚只是普通班里成绩一般的学生,但半年努力之后之后,他的专业成绩比同级精品班的学生还要高。据滕刚好友张某回忆,滕刚很刻苦。以全省91名的成绩考上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在老师同学眼中,滕刚性格内向、腼腆、乖巧、学习刻苦,但社交圈小,不合群。但是滕刚在社交平台上常发表充满戾气、愤怒的文字,对他人充满敌意和攻击性。
据芦某的女友所说,26号芦某打电话说他与舍友滕刚发生了争执。原因是当天宿舍有人播放音乐,他跟着唱了两句,滕刚愤愤的说“唱什么唱,你唱的好听吗?”于是两人打了场架,芦某头上肿起了包,嘴巴也伤了。据四川师大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的一位老师说,事发前一天,即3月26日,滕刚找到一位学姐,告诉她自己不想活了,想自杀。
滕刚说,两人在3月26日打架,芦某用皮带抽了他的脸。第二天本来好了,但是芦某将打架时撕破了的衣服扔在了自己的垃圾桶里。滕刚觉得,这就是一种挑衅。3月27日,滕刚在同学视野中消失。他从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当晚将芦某叫到了学习室,试图向芦某解释自己过去的一些经历以及心理状态,以及自己也认为自己的心理状态最近不太正常,请芦某尽量不要惹他,自己很可能控制不住情绪。芦某不太相信,反而说谢谢你今天饶我一命,这句话在滕刚看来是讥讽,由此激怒了他。于是对芦某连砍50多刀导致头颈断离。杀人后滕刚回宿舍让舍友报警,然后返回案发现场的自习室。有同学进来劝他,不要冲动。他将那人赶走,将学习室的门反锁,直到警方到来。
案发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2016年11月21日上午9点30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以被告人滕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告人滕刚的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2017年9月6日因故意杀人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滕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