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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吉祥

故意杀人

出生日期:19585

名:

案件名:上海人民路169号“两梅”案

犯罪为类型:故意杀人

受害人:1人终身残疾

犯案日期1995年7月6日

1995年12月4日

罪方中用柴刀砍击脸部、手部,用皮带勒颈

犯罪区域:中国 上海市

刑罚状态1997年2月13日判处死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时间轴:

1995年7月6日8:00左右 梅吉祥与妻子在位于上海市南市区人民路169号的家中,因索要钱款发生争吵。梅吉祥随即取出柴刀砍击顾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其弟梅吉扬在一旁,按梅吉祥的要求先后递上木凳、菜刀,梅吉祥继续持械猛砸猛砍,梅吉扬亦用菜刀砍伤顾的脸部、手部。最后,梅吉祥用皮带勒其颈部。作案后,二人清理现场,伪造不在场证据,并先后赶往各自单位上班

1995年7月6日10:00左右 梅吉祥以患红眼病为由请假回家,发现顾某倒在血泊中尚有气息,便立即拨打120求救,并通知梅吉扬赶往医院

1995年7月6日10:15 顾某被救护车送至上海仁济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伤情为头面部多处刀砍伤、多发性头皮裂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右眼失明,右侧上下肢瘫痪

1995年11月 被害人顾某的母亲陈玲仙向公安机关报案,指认女婿梅吉祥为凶手。随后,警方在审讯中,梅吉祥先承认作案,后供出弟弟梅吉扬

1995年12月4日 梅吉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1995年12月6日 梅吉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1996年12月16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997年2月13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梅吉祥、梅吉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梅吉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梅吉扬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7年11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月 梅吉扬获减刑出狱,梅吉祥一直上诉,在狱中已写了2000多封上诉信

201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2023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原裁定认定梅吉祥、梅吉扬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梅吉祥与梅吉扬是出生于1958年5月的双胞胎兄弟,上海人。他们出身于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亲梅安燧、母亲凌爱玉,上有三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兄弟俩自幼成绩优秀,品行端正,被邻里视为别人家的孩子。1979年,弟弟梅吉扬接替母亲进入新华灯具厂,后升至劳资科科长并入党,1980年,哥哥梅吉祥也调入该厂,从车工成长为计量工和销售员,两人工作表现均受好评。

兄弟两家后来共同居住在上海市南市区人民路169号,两家各有一间卧室,共用厨房。梅吉祥与妻子顾某育有一女梅华,梅吉扬与妻子陆某育有一女梅静。当时,两家收入虽不高,但生活稳定。顾某在蓬莱餐厅做财务,与丈夫、女儿及公婆关系融洽,婆媳、妯娌矛盾不显,家庭生活一度平静幸福。

梅吉祥因家庭琐事对妻子顾某日益不满,萌生杀意,并与弟弟梅吉扬共谋。1995年7月6日上午8时许,梅吉祥在家中与顾某争吵后,用柴刀猛砍其头面部,梅吉扬在一旁递送木凳、菜刀,并用菜刀砍伤顾的脸部、手部,梅吉祥还用皮带勒其颈部。作案后,二人清理现场并赶往各自单位上班。

法院认定,兄弟二人在行凶后,立即赶往各自单位上班,以制造案发时正在工作的不在场证明。上午8时许作案,随后立即离开,从人民路169号家中,分别前往各自的工作单位。到单位后,二人并未表现出异常,而是正常进行工作,以此强化自己一直在岗的印象。在新华灯具厂,有同事称在8点十几分到厂门口见过梅吉祥,之后他在车间、仓库等处活动,并于9点多因红眼病请假离开。在飞轮有色金属实业总公司,据称早上8点左右梅吉扬进厂,一直在办公室工作,直到接到哥哥电话才请假去医院。在侦查阶段,兄弟二人的有罪供述在关键情节上高度一致,互相印证,构建了一个看似完整的不在场证明链条,两人均称早上在家作案后,立刻去单位上班,对作案细节的描述也基本一致。尽管法院采信了上述行为作为定案依据,但此案的一大争议点在于,存在大量证人证言指称兄弟二人案发时正在单位,与他们的供述相矛盾。这些证言包括工厂门卫的证言与十多名同事的证言。最终,法院并未采纳这些对兄弟二人有利的证言。

约上午10点,梅吉祥回家后发现顾某倒在血泊中尚有气息,遂拨打120求救并通知梅吉扬。顾某被送往上海仁济医院抢救,诊断为头面部多处刀砍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导致右眼失明、右侧上下肢瘫痪,构成重伤。

1995年11月,被害人顾某的母亲陈玲仙向公安机关报案,指认女婿梅吉祥是凶手。随后,警方在审讯中,梅吉祥先承认作案,后供出弟弟梅吉扬。同年12月4日和6日,兄弟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梅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梅吉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人不服上诉,同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梅吉扬于2005年1月因减刑提前获释;梅吉祥则一直申诉,其案件经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复查,最终于2023年5月8日,最高检认定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予抗诉。

在案发前的公开信息中,梅吉祥与顾某育有一女,媒体多描述其家庭平淡幸福,夫妻感情尚可。案发后,家庭关系彻底破裂。顾某重伤致残,她与女儿的关系也因后续抚养、拆迁安置等问题产生严重矛盾,女儿曾申请变更监护人,与母亲分开生活。梅吉祥则始终坚称自己被冤枉,其父母为申诉奔波至生命最后一刻,但至死也未能见到儿子重获自由。梅吉扬出狱后,一边继续申诉,一边照顾年迈的父母,直至他们相继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