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2001年
别名:
案件名:11·1安庆女医学生被害案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
受害人数:1人
犯案日期:2024年11月1日
逮捕日期:2024年11月3日
犯罪方法:有预谋将受害人骗至自己住处后掐死藏尸
犯罪区域:中国 安徽省 安庆市
刑罚状态:2026年1月13日被判处死刑,并赔偿丧葬费等6.2万余元,当庭提出上诉
时间轴:
2022年10月3日 李某创立电商公司,林伟强随后前来帮忙打理生意,两人于年底确立恋爱关系
2023年 至 2024年8月 恋爱期间,林伟强不上进,开销依赖李某,并多次以自扇耳光、下跪、写200万结婚欠条等方式纠缠
2024年8月底 李某提出分手
2024年10月1日 李某与新男友互见家长,关系进一步发展
2024年11月1日 林伟强因认为李某感情不忠,提前购买了三棱军刺、电击枪等作案工具,有预谋的准备行凶
2024年11月1日上午 李某与母亲微信联系,处理考研报名事宜,并约定晚上九点再联系
2024年11月1日18:00左右 林伟强以讨论网店经营为由,将李某约至其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的出租屋
2024年11月1日20:00左右 李某乘出租车抵达出租屋,因急于赴约新男友,她提出离开,与林伟强发生争执。林伟强随即用右手将其拽倒,用左手按压其头部,并用双手扼住其颈部,直至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死前曾说,林某强,我没有对不起你
2024年11月1日21:00左右 将李某尸体拖至侧卧房间的床下藏匿,并将房间空调调至制冷16℃,试图延缓尸体腐败、干扰死亡时间判断,然后在附近及江堤丢弃李某的手机、手表以及作案工具
2024年11月1日23:00 乘坐出租车逃往潜山市
2024年11月3日 伟强在潜山市余进大桥附近被警方抓获
2025年9月19日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林伟强当庭翻供,否认分手,并威胁报复证人。李某父母放弃民事赔偿,坚决要求判处死刑
2026年1月13日 安庆中院一审宣判,林伟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丧葬费等6.2万余元,林伟强当庭提出上诉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林伟强,男,2001年生,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农村人,父母均为农民。他高中毕业后考入省内一所专科学校,但因违反校规被开除,未能取得大专文凭。此后他长期无固定职业,以个体工商户等名义活动,经济与心理状态均不稳定。
林伟强出身普通农村家庭,成长过程中未表现出明显暴力史。但他性格偏执、情绪易走极端,且存在明显的逃避责任倾向。他沉迷网络游戏,缺乏职业规划,习惯于依赖他人。在恋爱关系中,他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和控制欲,同时又好吃懒做、沉迷赌博和吸食笑气,经济上完全依赖女友李某,甚至发展到要女友供养的程度。这些特质为他日后的极端行为埋下了伏笔。
2018年,林伟强与在安庆读书的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当时两人均为高中生。2022年底,在李某专升本至安徽医科大学护理专业后,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林伟强不上进、不工作,长期居住在李某的出租屋或仓库,生活开销全靠李某承担。他常以自扇耳光、下跪、扬言自杀等方式逼迫李某复合,并写下一张从未兑现的200万元结婚欠条。李某曾形容他除了长得帅,其他一无是处。
2023年10月,李某母亲确诊鼻咽癌,为申请保障,李某将名下电商公司及账户转至林伟强名下。2024年6月,在母亲安排下,李某开始相亲并结识新男友,两人于同年8月彻底分手。林伟强无法接受,纠缠不休,甚至提出当小三的无理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其依赖与控制欲彻底扭曲为杀人报复的念头。检方指控,林伟强因认为李某感情不忠,预谋杀害李某及与她有暧昧关系的人,并提前购买了电击枪、三棱军刺等作案工具。
林伟强的当庭翻供,否认已分手事实,推翻了此前在警方多次讯问中的稳定供述,当庭否认与李某在2024年8月底已分手,改称两人仍是恋爱关系,只是闹矛盾。他辩解称,因李某脚踏两只船背叛自己,在争执中激情掐死了对方,试图将行为性质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弱化为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当被问及翻供原因时,他以我女朋友死了就变成前女友了啊等说辞回应,并当庭反问谁跟你说我跟李某分手了?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李某是我前女友?。此外,他还明确威胁出庭证人,声称出去后报复证人。法院并未将林伟强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而是依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综合全案其他证据链驳回其翻供。
林伟强在案发后的多次警方讯问中均稳定供述已分手及预谋杀人的事实。其当庭突然改口,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其激情杀人的说法也与购买凶器、提前藏尸等预谋行为严重不符。多位朋友、室友证实两人确于2024年8月底分手,且分手后联系极少。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分手后已将林伟强备注为林仓管,关系已转变为生意伙伴。其购买三棱军刺、电击枪等作案工具的记录,以及将空调调至16℃、丢弃被害人手机手表等行为,均指向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非临时起意。本案中,林伟强庭前的稳定供述能与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其故意杀人罪。因此,法院最终采信其庭前供述,认定其当庭翻供是为逃避罪责而进行的虚假陈述,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