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1967年
别名:王兰(租住徐学礼家时使用)、任秀娥(征婚时使用)
犯罪行为类型:系列杀人
受害人数:4人
犯案日期:1994年8月26日 至 1995年6月2日
逮捕日期:1995年
犯罪方法:以请客吃饭为名在饭菜或酒水中投放安眠药,待受害者昏迷后持菜刀杀害,然后分解尸体装入塑料袋抛于多个地点。作案动机为劫取财物
犯罪区域:中国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刑罚状态:1998年12月22日,马艳红被执行枪决
时间轴:
1994年 租住徐学礼家的房屋,化名王兰。房东徐学礼夫妇见其身世凄惨,将房租从100元降至50元,并多次接济
1994年8月26日 马艳红以请客吃饭为名,在饭菜和酒中投放安眠药,将徐学礼一家三口杀害,取走家中5000余元现金,随后分解尸体装入塑料袋抛于多处地点
1994年9月 佳木斯市建国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松花江东段岸边草丛中发现两包人体大腿。此后多个分局陆续接到类似报案,共拼出两具成年人和一名儿童的尸体,初步认定为徐学礼一家
1995年 马艳红化名任秀娥,通过“唯美”婚姻介绍所结识佳木斯市政法干警董大庆
1995年6月 佳木斯市再度发现碎尸,警方确认为董大庆。董大庆的父亲通过警方发布的电视寻人启事与警方取得联系,指认死者为其子
1995年 警方经调查确定马艳红(化名任秀娥)为犯罪嫌疑人,在马艳红到银行取董大庆的存款时将其抓获
1995年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马艳红死刑
1995年 至 1998年 马艳红在法庭上翻供,声称自己受一个叫“王某”的人胁迫作案。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死刑执行延缓
1998年秋 警方查明“王某”系马艳红编造,其系单独作案。法院再次开庭,判处马艳红死刑立即执行
1998年12月22日 马艳红在佳木斯市被执行枪决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马艳红于1967年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家中共有五个孩子,马艳红排行第三,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两个妹妹。因家中孩子多,生活艰苦,马艳红初中毕业后辍学回家务农。20岁那年,经人介绍嫁给了同村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户人家,婚后生下两个儿子。1993年,马艳红与丈夫离婚,独自一人离开桦川县,来到佳木斯市谋生。
到佳木斯市后,马艳红用手里的积蓄做起了服装生意,但因经营不善,服装店很快倒闭,钱也所剩无几。她租住了徐学礼家的房屋,化名王兰。徐学礼一家三口家境殷实,为人友善。马艳红向徐学礼夫妇编造了自己的身世,称自己原本和丈夫一起做生意,丈夫后来与服务人员私奔,卷走了所有家产,她被扫地出门。徐学礼夫妇听后十分同情,主动将房租从100元降到了50元,还时常接济她。
1994年8月26日,马艳红以感激徐学礼夫妇的照顾为由,邀请徐家三口吃饭。她在饭菜和酒中偷偷投放了安眠药,待徐学礼一家三口被药晕后,用菜刀将三人杀害,取走了家中5000余元现金。为掩盖罪行,她将三具尸体分解,装入塑料袋,分多次抛于佳木斯市多个地点的草丛和水沟中。
1994年9月,佳木斯市建国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松花江东段岸边草丛中发现两包用塑料袋装的人体大腿。几乎同时,郊区分局和永红分局也陆续接到群众报案,发现了被肢解的人体部位。法医将各处收集到的尸块进行拼接,拼出了一男一女两名成年人和一名儿童的尸体。因尸体头部缺失,警方一度无法确定死者身份,案件侦破陷入僵局。
杀害徐学礼一家后,马艳红拿着劫来的钱租了更好的住处。钱花完后,她再次物色作案目标。马艳红化名任秀娥,到一家名为“唯美”的婚姻介绍所登记征婚。通过婚介所,她结识了董大庆。董大庆时年33岁,身高1.8米左右,是佳木斯市政法单位的一名干警,离婚后独自居住。两人很快同居。马艳红在与董大庆交往过程中,了解到董大庆有两万元存款,便决定故技重施。
1995年6月2日,马艳红为董大庆做饭,在啤酒中投放了安眠药。待董大庆昏迷后,她将其杀害,取走存折上的存款,随后将尸体分解装入塑料袋抛于多处。
董大庆失踪后,其父亲多日联系不上儿子,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称有一名身高1.8米左右、左手腕有伤疤的男子在医院抢救,寻找其家属。董父看到消息后与警方联系,指认死者正是其子董大庆。警方随后到董大庆的住所勘查,发现屋内残留大量血迹和骨渣、肉末,确认为第一案发现场。通过董大庆的人际关系,警方锁定了其女友“任秀娥”为重大嫌疑人。警方在婚介所找到了任秀娥的登记资料,并根据目击者描述绘制了画像向社会征集线索。一名来自桦川县的老太太认出画像中的人是马艳红,称其离婚后离开桦川到佳木斯市,在当地名声不佳。警方据此展开追捕,在马艳红到银行取董大庆的存款时将其抓获。马艳红被捕后,对杀害徐学礼一家三口和董大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95年,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马艳红死刑。马艳红在法庭上翻供,声称自己并非主谋,而是受一个叫“王某”的人胁迫才作案。案件因此被退回补充侦查,死刑执行被延缓。警方经过三年调查,查实“王某”系马艳红编造,其系单独作案。
1998年秋,法院再次开庭,认定马艳红在两起案件中均为独自犯案,手段凶残,对受害者毫无悔意,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1998年12月22日,马艳红在佳木斯市被执行枪决,终年31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