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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治民 🇨🇳

系列杀人

出生日期:1941年

别名: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掠劫财物是杀人后行为)

受害人数:48名

犯案日期:1983年 至 1985年

逮捕日期:1985年5月28日

犯罪方法:趁受害者熟睡,使用镢头猛击头部致死,个别未气绝者用锥刀刺其胸部或颈部杀死

犯罪区域:陕西省商洛地区商县杨峪河乡(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墹村

刑罚状态:1985年9月27日因故意杀人被处死刑

时间轴:

1983年3月至1984年 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汽车站、广场、东西城门口、南秦桥头等处,以介绍对象、高价雇工、免费住店为名,诱骗外来务工者、游散人员、痴呆傻哑者至杨峪河乡王墹村家中。夜间趁受害者熟睡,由其妻闫淑霞照明,龙用镢头猛击头部,个别未死者再以锥刀刺胸颈部致死,随后搜走财物、剪下女性长发,于深夜掩埋于院内土坑

1985年1月11日 在车站以挖猪圈为名诱走上官坊乡副支书姜某,后失踪,其兄一直寻找五个月并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没有结果

1985年5月16日 刘湾乡叶庙的杜某和其哥哥进城买豆饼,两人分开后杜某失踪

1985年5月27日 杜某之兄杜长年从县城造纸厂出纳员侯义亭处得知,有人持杜的1.85元卖麦草条去领钱,领钱人特征与龙治民相符

1985年5月28日 杜长年等人在县城辨认并扭送龙治民至公安机关,与此同时,另一支寻找姜某的队伍也指认龙治民,警方遂决定对其收审并派员赴王墹村核查其住所

1985年5月29日 警方在其住处东厢萝卜窖旁发现两具男性裸尸,其一为杜某,在门扇柴草后发现一具女尸,现场封锁勘验,并同步对周边实施布控防止龙治民同伙逃跑或自杀

1985年5月31日 在院内另一约3米乘2米的地窖内清理出33具遗体,采取码柴禾的码法放置,同时在东侧的猪圈里挖出8具尸骸,是同样的放置方式,当日11时完成清点

1985年6月5日 在厕所东墙下发现一堆完全骨化的尸骸,经整理鉴定,计为4具,至此,累计确认48具遗体,男31具,女17具

1985年8月30日 陕西省检察院商洛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龙治民夫妇提起公诉

1985年9月20日 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死刑。二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提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85年9月27日 龙治民夫妇被处决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龙治民,陕西省商洛市仁治公社龙砭子大队人,又一个妹妹,6岁时丧母,因传宗接代的观念,被娇惯放纵,去地里干活也用背篓背着。龙治民在同学中年龄最大,个子却最小,师生都看不起他,多次遭同学恶作剧戏弄,逐渐厌学、懒惰,在生产队时期装病不出工、偷懒怠工。文化大革命期间,龙治民成立了一个红卫兵组织,抄家、批斗干部,倾泻了平日怨气。然而好景不长,村里成立革委会时,龙治民差点被揪出批斗,组织被瓦解。

1974年春,因修建南秦水库在淹没区,移居杨峪河乡王墹村。龙治民迁到王墹后即经常借口这病那病不出工,不出工也不出力。生产队规定每个劳力全年要完成基本工400个,龙治民所做却不到100,有时还给自己偷加工分。分配到名下的粮食都懒得去背,常由队上派人送到家里。王墹群众帮助移民盖新房,龙治民却钻在借住的屋里装病。1977年冬他将一个痴呆女人骗至家中关在楼上,奸宿数日,后被村中民兵发现解救。1978年,龙治民在亲友的撮合下与因患脑膜炎而残疾的闫淑霞结婚,并于1979年生得一个女儿,在外婆家带大,据龙治民同村村民说,由于受到龙治民夫妇的影响,龙治民的女儿在学校被同学们羞辱,因此没读成书,早已改名换姓远嫁。

两人婚后生活更为艰难,欠生产小队口粮款180余元,队里催要,龙治民不理不睬。又因常昼伏夜出,村里人很少与他往来。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龙治民无法继续依靠混工分吃大锅饭过活,心生不满,走上了另一条道路。

1983年3月始,龙游荡于商县汽车站、广场、东西城门口、南秦桥头等处,以帮介绍对象、高价雇人做工、免费住店等为名,先后将游散他乡、外出干活的人员和痴呆傻哑者诱骗至家中,先令其为他干活,待夜晚入睡后,部分由其妻照明,龙用镢头猛击头部,个别未气绝者用锥刀刺其胸部或颈部而亡。并同妻脱掉遇害者衣服,搜寻财物,连死者的长发也剪掉,藏于床下。尸体于深夜无人之际掩埋在院内挖好的土坑里。仅在1985年,龙治民就疯狂杀死了36人。其中一次,龙杀死阎百姓夫妇及其两岁的幼儿阎小建3人。特别恶劣的是,龙诱使罗某、王某、杜某等3人先与他的妻子闫淑霞发生两性关系,然后趁其熟睡之机予以杀害。龙在杀害的48人衣兜内共搜得人民币570余元,手表6只,粮票约91斤,死者的全部衣物也被掠夺,只有邵某和刘某侥幸逃生。

到案后自称为民除害,并声称自己有三不杀,不杀科研人员,不杀国家干部,不杀职工工人,但调查显示多数受害者系正常劳力,所谓三不杀其实应属狡辩。经精神病学测试,认定其无精神病症状,智力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