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1964年8月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职务犯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3.86亿余元
犯案日期:1993年 至 2022年
逮捕日期:2023年
犯罪方法:利用担任副行长、副总经理、人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在若干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
犯罪区域:中国 大陆
刑罚状态:2024年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时间轴:
1982年7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参加工作
1993年 开始实施受贿犯罪行为
1994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1994年9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
1996年7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1998年1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0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助理
2001年3月 至 2002年10月 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获国际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3年3月 至 2004年3月 挂职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年8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5年6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10年3月 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1年11月 兼任上海银行董事长
2015年2月 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2年11月5日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 国务院免去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职务
2023年6月9日 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范一飞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10月10日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范一飞于1964年8月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经济硕士,高级会计师。1991年6月入党。
范一飞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工作长达20余年。1982年,年仅18岁即在建行江苏省分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参加工作。此后,他逐步升任建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建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时年36岁的范一飞任建行行长助理,2004年任建行党委委员,2005年出任建行副行长。在建行任职期间,他曾主持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革、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以及IPO工作。
2010年3月,范一飞调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1年11月起兼任上海银行董事长。2015年2月,刚过50岁的范一飞出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成为当时央行领导班子中最年轻的成员。在央行任职期间,他主要分管支付领域,多次就数字人民币、支付监管、金融科技等话题发表公开讲话。
2022年11月4日下午,范一飞在工作单位被带走。次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范一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他成为党的二十大闭幕后落马的首虎。
2023年6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范一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通报指出,范一飞政治意识淡漠,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间,范一飞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
主要借助弟弟充当白手套,以合作投资、股权代持、高息理财等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或是不出资获取干股、享受远超市场标准的高额收益,或是由亲属代持企业股份、通过股权分红与减持套现牟利,同时纵容亲属违规领薪、依托其职务影响力在信贷、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利,此外他还直接收受房产、豪车、名贵物品及现金等财物,并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干预金融监管、执法活动,大搞权色交易,形成了隐蔽化、家族化的腐败模式。
2024年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范一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