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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舸

职务犯罪

出生日期:1961年5月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职务犯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1.21亿余元,违法发放贷款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1.907亿余元

犯案日期:2010年 至 2023年(受贿),2017年底 至 2020年初(违法发放贷款)

逮捕日期:2023年10月

犯罪方法:利用职务便利,在若干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违反规定发放贷款33.2亿余元

犯罪区域:中国 大陆

刑罚状态:2024年11月2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时间轴:

1987年 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担任国际司副司长、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长、反洗钱局(保卫局)局长等职务

2007年3月 调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

2007年9月至2015年2月 兼任非洲进出口银行董事

2015年7月 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2018年 调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副董事长、行长

2019年 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3年2月17日 被免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职务

2023年3月19日 辞去中国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职务

2023年3月31日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0月7日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10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4月24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24年11月26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刘连舸于1961年5月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1985年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连舸的工作履历主要分为央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三部分。1987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后,他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保卫局)局长等职务。

2007年3月,刘连舸调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并于2007年9月至2015年2月兼任非洲进出口银行董事,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兼任中国-意大利曼达林基金监事会主席,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兼任(亚洲)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董事长。2015年7月,刘连舸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2018年,刘连舸调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出任副董事长、行长。2019年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3年2月17日下午,中国银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宣布免去刘连舸的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职务。3月19日,中国银行公告称刘连舸因工作调整辞去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职务。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刘连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2023年10月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刘连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通报指出,刘连舸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连舸生活腐化,长期进行权色交易,利用职权与女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常以谈心、学外语、单独辅导等名义,在晚间或私密场合召见女性工作人员,对顺从者在职务晋升、工作安排上给予特殊关照,对不从者则进行排挤打压,严重破坏单位风气。同时,生活奢靡,频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滑雪、旅游等高消费活动。

婚姻关系也非常混乱,先后经历四次婚姻,前三次均以离婚收场。其第四任妻子,原本是他儿子的女朋友。他以门不当户不对为由,强行拆散儿子与该女子的恋情,随后利用职权为该女子安排工作并逐步提拔,最终与其结婚,毫无人伦底线,导致父子关系彻底破裂,断绝关系,离家出走。另外更是默许、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和人脉资源,在信贷审批、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形成家族式腐败链条,全家涉案。

2010年至2023年间,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

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