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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

出生日期:1976年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

受害人数:1人死亡,1人轻伤,强奸受害1人

犯案日期:1996年、2002年11月13日

逮捕日期:2022年2月24日

犯罪方法:1996年持刀威胁强奸嫂子,后持刀杀人未遂,2002年出狱后持杀猪刀和匕首报复,捅刺阻拦者胸部致其死亡,连刺嫂子数刀致其轻伤

犯罪区域:中国 云南省 玉溪市 华宁县

刑罚状态:2026年4月28日被执行死刑

时间轴:

1996年6月 时年20岁,趁其兄不在家,持刀威胁强奸了嫂子赵某某

1996年7月7日 因强奸恶行败露,又持刀前往嫂子家中欲杀人灭口,被旁人拦下,故意杀人未遂

1996年9月 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2年7月15日 减刑出狱,出狱后非但不知悔改,反而对嫂子赵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02年11月13日20:00 持杀猪刀和匕首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呼救,田永明持刀追撵,同村村民刘铭富(37岁)途经此处,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田永明连续捅刺刘铭富胸部两刀,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轻伤),后被旁人阻止

2002年11月13日晚 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开始长达近20年的逃亡

2022年2月24日 在湖南长沙一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不服,提出上诉

2025年10月2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0月2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26年1月21日 再审案件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2026年2月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6年4月28日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田永明执行死刑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田永明于1976年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某村庄。田家有兄弟俩,田永明排行老二,其兄已婚并育有子女。1996年6月18日晚,时年20岁的田永明得知哥哥去煤矿结账当晚不归,便提前溜入哥嫂家中藏匿。待嫂子赵某某入睡后,田永明不顾其反抗,持刀威胁实施了强奸。

田永明强奸嫂子后,因惧怕事情败露影响自己名声,于1996年7月7日20时许再次持刀前往嫂子家中,企图杀人灭口。幸好赵某某被人拦下,田永明杀人未遂。其兄得知此事后,本不愿报警——毕竟是自己的亲兄弟,但因田永明拒绝承认罪行,甚至扬言“自己没有强奸,是被冤枉的”,其兄最终选择了报警。田永明因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于1996年9月被判刑9年。

2002年7月15日,田永明减刑出狱。正常来说,从监狱出来的人应改邪归正、夹着尾巴做人,但田永明非但没有重新做人,反而心怀不满,对嫂子赵某某怀恨在心,认为是赵某某“害自己坐牢”,伺机再次报复。

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田永明携带杀猪刀和匕首,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发现后从卧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撵。赵某某从家里跑到路上呼救,正遇到同村村民刘铭富(37岁,村干部)路过。刘铭富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试图制止其行凶。田永明丧心病狂,不顾阻拦,持刀连续捅刺刘铭富胸部两刀,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旁人阻止。

作案后,田永明立即逃离现场,开始了长达近20年的逃亡生涯。他辗转多地藏匿,最终在湖南长沙一出租房内落脚。2022年2月24日,警方在长沙将其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永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0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生效后主动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庭审中,田永明及其辩护律师对原审定罪提出异议,主张对刘铭富的死亡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称是嫂子赵某某躲至刘铭富背后并将其推至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同时辩称田永明具有坦白情节,且逃亡期间未犯新罪,请求从轻处罚。检方则提出量刑建议,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但“死缓”量刑畸轻,建议法院改判田永明死刑。

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永明置国家法律、社会伦理于不顾,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行凶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者刘铭富的儿子刘亮刚表示,父亲遇害时他年纪尚小,父亲的离去让整个家庭承受了巨大的伤痛,多年来他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究案情,希望为见义勇为的父亲讨回公道。截至2026年2月,被害人家属已向见义勇为受益人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32万余元,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已立案。

2026年4月28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田永明执行死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田永明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哥哥田先生表示,事发后对田永明已没有太多兄弟情,“对我来讲,他怎么判都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