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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 🇨🇳

系列抢劫杀人

出生日期:1966年8月5日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抢劫枪支弹药

受害人数:死亡28名

犯案日期:1983年 至 2000年

逮捕日期:2000年9月19日

犯罪方法:早期一人,后期团伙形式持枪抢劫,及不抢劫直接杀人

犯罪区域:中国湖南省、广西省、云南省、湖北省、重庆市

刑罚状态:2001年4月21日,一审判处张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5月20日执行死刑

时间轴:

1991年6月25日 持枪抢劫湖南省津市市一个体香烟批发店,开枪致1人轻伤,此为张君第一次持枪抢劫

1993年4月19日 伙同他人持枪抢劫湖南安乡县一百货商人家,开枪致1人轻伤,隔天将同伙灭口,此为张君第一次杀人

1994年2月8日 在广西宁明县通过伪装骗取信任后,锤杀一店主,劫得人民币6000余元,此为张君第一次抢劫杀人

1994年10月 在云南省开远市诱骗两名女子上山后枪击致死,此为张君第一次持枪杀人

1995年12月22日 伙同他人在重庆沙坪坝持枪抢劫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黄金柜台,开枪致1人死亡、2人轻伤,劫得黄金、铂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5.5万元

1996年12月25日 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上海第一百货重庆店黄金屋,开枪致2人重伤、1人轻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1997年11月27日,伙同他人持枪抢劫湖南省长沙市友谊商城黄金柜台,致2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37.2万元

1998年10月 伙同他人在湖南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湖村野鸡窝山持械杀死1

1998年12月19日 伙同他人开枪杀死1人,抢得出租车1辆

1998年12月20日 伙同他人持枪冲闯湖北省公安县治安检查站和收费站,致2人死亡

1999年1月4日 伙同他人持枪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饰品柜,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共劫得人民币3万余元、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63.4万元、出租车1辆

2000年6月19日 伙同他人持枪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朝东路储蓄所押款人员,抢得人民币14万余元、出租车1辆,致2人死亡、2人轻伤,此为张君第一次抢劫银行

2000年8月31日 伙同他人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郊区,持械持枪杀死1人

2000年9月1日 伙同他人在湖南省常德市持枪抢劫常德农业银行北站分理处运钞车,致7人死亡、4人轻伤、1人轻微伤,劫得经警微型冲锋枪2支及子弹20发

2000年9月19日 在重庆观音岩一带被警方抓获

2001年4月21日 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01年5月20日 经核准对包括张君在内的14名犯罪者执行死刑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1966年8月5日,张君出生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福乡花林村一个贫穷农户家中,家里有7个孩子,张君是最小的一个儿子,姐姐哥哥与张君同母异父,所以他们姓薛,张君姓张,张君是张家的独苗,母亲在其12岁时患癌,张君对其母亲的话很上心,也非常照顾。早年因家境贫寒,无法负担其学费,读到高一便辍学,好勇斗狠,同时常年练武,在当地因能打小有名气,1983年17岁的时候,因打架斗殴被送入少管所。

1987年与肖某结婚,先后育有两个儿子,其中长子名为张枭、次子名为张雄,后因张君屡犯重罪,1993年离婚,两个儿子由前妻抚养。后张君化名“龙海力”与杨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该女在张君伏法前后由前妻肖某接至湖南老家收养。

张君会定期拉着团伙成员进行体能,射击,驾驶,组合等训练,少则一周,长则大半个月。此外,他也非常注意研究犯罪伎俩和反侦查手段,看很多相关书籍和纪录片,公然叫嚣与警方斗狠,且屡屡逃脱警方追捕。其犯罪集团是其自1990年起逐步亲自组建发展,以亲缘故旧关系为纽带,内部组织严密,张君甚至掌握着对团伙成员的生杀大权,手法带有明显的胁迫性。骨干成员都是在张君看中后,频繁接触,施以小恩小惠,伪装身份,先接近别人,然后设下陷阱,再用团伙成员的家人性命威胁别人入伙。一旦入伙,张君就逼其沾血,凡入伙,必须宣誓效忠,立字为据,以身家性命担保。

团伙中3人曾当过兵,居住地分散,实行单线联系,在不做案的时候都有自己的掩护身份,一般都是在作案前才由张君召集会合。张君与成员发生联系,多用公用电话和手机,枪支等作案工具实行统一保管,临到作案时才发放,作案逃离现场后一律交张君保管。众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平常,每名成员大都有伪造的身份证,张君还有伪造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的警官证、工作证,出外登记住宿全部使用假身份证,集团成员之间一律称呼绰,骨干成员甚至不知道张君的真名实姓,不得使用方言,流窜作案。

作案目标全部由张君选择确定,反复踩点,绘制现场方位图,选择好最佳的时间,进退路线制定作案计划,明确分工,反复模拟演练,直到认为万无一失时才下手。每一次作案,成员均按张君的指令各自单独前往,分开住宿,然后再按指令集中碰头,作案时进行伪装,带面罩或太阳帽,穿两件夹衣,作案后迅速分散逃离现场,在约定地点碰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