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刘井仁

系列抢劫杀人/侮辱尸体

出生日期:1970年1月

别名:

犯罪行为类型:系列抢劫杀人、侮辱尸体

受害人数:15人死亡

犯案日期:1991年10月8日 至 2003年2月21日

逮捕日期:2003年3月6日

犯罪方法:持凶器击打目标头部致死,后抢劫奸尸

犯罪区域:中国 河北省 与 吉林省

刑罚状态:2003年4月11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井仁被依法执行死刑

时间轴:

1991年10月8日 因犯盗窃罪、放火罪、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0年7月1日 刑满释放

2001年2月10日 在吉林东辽县石河乡建国村,抢劫杀害一名60多岁的老妇潘某

2003年2月3日 在藁城市南董镇一蔬菜大棚小屋内,用锛斧击打74岁看护人智某头部致死,抢走约30元

2003年2月6日上午 在藁城市廉州镇一苗圃小屋内,用钝器击打47岁看护人张某头部致死,并奸尸

2003年2月6日下午 在藁城市一废品收购点,用棍棒击打致死47岁的石某和79岁的尚某,抢走三轮车等财物

2003年2月8日 在藁城市一废品收购站,以卖废品为由,将64岁的耿某骗至石某被害处,用斧头击打致死

2003年2月9日 在无极县一苗圃场,用棍棒击打致死79岁的孙某及其64岁的妻子侯某。

2003年2月16日凌晨 在藁城市大碗居小吃部,用棍棒击打致死店主夫妇及其两个女儿、一个侄女、一个儿子共6人,抢走一辆女式自行车

2003年2月21日 在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一村庄,抢劫杀害64岁老人刘某

2003年3月6日下午 警方在吉林省辽源市其兄长家中将刘井仁抓获,并从其住处搜出作案时穿的皮鞋。经审讯,刘井仁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3年4月1日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4月11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刘井仁未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井仁被依法执行死刑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刘井仁,1970年1月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渭津镇仁恕村,汉族,初中文化,别名刘政伟,本姓景。他出生后不久生母病逝,父亲将他送给姑姑抚养,并随姑父改姓刘,他在新家庭中沦为多余的人,寄人篱下的生活让他自幼性格孤僻自卑,小学时常偷窃同学文具,被同学孤立辱骂为缺爹少娘的东西,这使他习惯用偷来获得关注和满足,初中未毕业便辍学。1989年7月,19岁的刘井仁在盗窃一家制酒作坊后纵火灭迹,被抓获后数罪并罚,于1991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于2000年7月1日提前释放。出狱后,因与社会严重脱节,他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嫉妒和仇恨心理,认为别人都看不起我。他几乎没有正常恋爱、婚姻的经历。他与父亲、兄长等同胞亲属关系疏远,长期独自在外游荡。

刘井仁出狱后长期在外流窜,2001年2月10日,他在吉林东辽县抢劫杀害一名60多岁老妇,此案一度成为悬案。2002年底,他流窜至河北石家庄,在圣洁家政服务部等地打短工,但因吃得多、干活少被辞退。2003年2月3日至21日,他以石家庄藁城、无极等地偏僻的农村小屋、苗圃、废品站为作案目标,在19天内连续实施7起抢劫杀人案,共致14人死亡,劫得财物仅1260余元,并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实施侮辱。

案发后,公安部成立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及物证比对,最终锁定刘井仁。2003年3月6日下午,警方在吉林省辽源市其兄长家中将其抓获。2003年4月1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刘井仁未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