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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出生日期:1977年2月

别名: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受害人数:6人

犯案日期: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

逮捕日期:2011年9月3日

犯罪方法:诱骗至地下室进行拘禁,并强迫被害人进行卖淫活动,期间强奸6名被害人,掐死、暴力殴打致两名女性死亡

犯罪区域:中国 河南省 洛阳市

刑罚状态:2014年1月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时间轴:

2009年8月 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地下室的室内利用夜晚时间秘密挖掘地窖,为囚禁女性做准备。他对妻子谎称找到兼职,以此为由经常夜不归宿。地窖深约 6 米,设有 7 重铁门,通道还拐了个弯,以防止被发现

2009年10月 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将一名来自四川的按摩女段某某诱骗至地下室并囚禁于尚未完工的地窖中,强迫她参与挖掘地窖,同时对其实施强奸

2009年12月 李浩以同样的嫖娼包夜为借口,将另一名卖淫女张某某骗来拘禁,沦为性奴

2010年7月 张某趁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随后在李浩的威逼下,在相处中与张某产生矛盾的段某某,同意参与杀害张某以换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两人的合力下,张某被掐死,尸体被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

2010年12月 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时年19岁的姜某某骗来拘禁

2011年3月 李浩又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时年20岁的张某某骗来拘禁,期间致其怀孕

2011年4月 李浩购买了电脑、摄像头,并在地下室连上了网络,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联系观看者,制作淫秽视频文件 50 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方式牟利

2011年5月 李浩将16岁的被害人蔡某某骗至地洞内拘禁,因发现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认为其没有利用价值,想杀死蔡某,并向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流露了该想法

2011年6月 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并采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进行虐待

2011年7月 李浩将买卖计生保健用品的23岁马某某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同一时间,因裸聊生意不好,李浩开始带着被拘禁的女子外出卖淫,为其牟取更多钱财

2011年7月底 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为掩盖罪行,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2011年8月30日 至 9月2日 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

2011年9月3日凌晨 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

2011年9月3日 洛阳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行动,在景福苑小区二单元地下室的地窖内解救出被囚禁女子姜某某,并找到另外两名帮助李浩胁迫马某某卖淫的被囚禁女子

2011年9月3日晚 专案组在李浩老家南阳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捕归案

2011年9月22日 案件中被解救的 4 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其中 3 人因参与杀人被认定为共同被告人

2012年11月30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李浩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1 万元

2013年8月5日 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1月21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浩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李浩,原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河南南阳新野县人,出身于新野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是家中独子,备受父母疼爱。他从小性格内向、少言寡语,学习成绩中等,但家人认为他听话、不惹事。为改变命运,家人借钱送其入伍。在部队期间,他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多次立功受奖,成为别人家的孩子。然而,据同学回忆,他沉迷于惊悚小说,性格敏感,内心压抑着一股强烈的出人头地的欲望。

退伍后,李浩被安置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并与一名比他小约十岁的女子结婚,育有一子。其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他月薪仅一千多元,需负担房贷和妻儿的生活。据周围邻居介绍,平时李浩跟他妻子看起来感情很好,没什么异常。李浩的同事称,他平时都按时上下班,看不出像坏人,是老实人的形象,不过很少参加同事聚会应酬。

据法院审理查明,李浩的犯罪动机源于经济压力和扭曲的欲望。2009年前后,他因收入微薄,在接触网络淫秽视频表演后,产生了拘禁女子进行非法表演以牟利的念头。为此,他利用在消防部队练就的土方作业技能,于2008年前后以妻子名义购买了一处地下室,他的家并不在这个小区。并耗时约一年,挖出深约6米、设有7道铁门的地窖,作为囚禁场所,李浩晚间开挖地道和地窖,清晨用尼龙袋装在摩托车上运走,由于挖地窖要很晚回家甚至不能回家,他向妻子撒谎说另找了一份工作,晚上住单位,他的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经公安机关审讯,从2009年10月起,李浩以包夜为名,囚禁6名女子时间最长达近两年,动机是利用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因两年前从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于是事先在西工区某小区自行购买的地下室内挖地洞,先后将6名女青年骗至地下室关进洞内,强迫女青年进行网络色情表演。警方介绍,真正用来裸聊的电脑在李浩购买的地下室内,为了防范被囚禁的女孩儿在裸聊时趁机求救,每次裸聊的时候,李浩都亲自控制,裸聊完之后就关闭电脑、拔掉电源。裸聊的价格是半个小时50元,一个小时100元,通过支付宝结算。至案发时,李浩共制作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诱骗女性进行犯罪,被囚禁的女孩都是李浩从洛阳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发店、按摩店等场所诱骗,囚禁到地窖内的。李浩2009年8月份开始挖地窖,同年10月份骗来第一个女孩子,并强迫被骗来的女孩子参与挖地窖,最后一个女孩于破案前2个月被骗来。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并且6名女孩中的2名由于反抗,被李浩和其他女性于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杀害后,埋在地窖内。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2014年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