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1979年12月18日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
受害人数:2人
犯案日期:1998年10月11日凌晨
逮捕日期:1998年10月12日
犯罪方法:伙同5名共犯,持菜刀砍杀父母共109刀,随后在尸体上注射氰化物、安眠药,并试图纵火烧毁住宅
犯罪区域:中国 台湾省 台北县林口乡
刑罚状态:死刑,2002年5月6日枪决伏法
时间轴:
1990年代中期 五专就读三年后遭退学
1997年至1998年 退学后拒绝帮忙家中办桌生意,染上吸毒恶习,担任卖淫集团马夫被警方查获
1998年10月3日 回家要钱遭父亲当众斥责,萌生杀机
1998年10月10日晚 与5名友人在家中聚会,父母返家后发生冲突,父亲将众人赶走
1998年10月11日凌晨 伙同共犯持菜刀砍杀父母共109刀,注射氰化物、安眠药,试图纵火
1998年10月11日清晨 送报生发现血水流至门外报警
1998年10月12日 带同伙返家时被警方抓获
2002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判处死刑
2002年5月3日 法务部长批准死刑执行令
2002年5月6日 于土城看守所枪决伏法,死后捐赠器官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林清岳于1979年12月18日出生于台北县林口乡下福村(今新北市林口区下福里)。父亲林银树是当地知名办桌厨师,母亲曾玉甘为林银树第二任妻子。林清岳为家中独子,上有同父异母两位姐姐。林清岳家境富裕,父母对其极为溺爱。初中时父母为其购买摩托车代步,并购买了当时价格昂贵的进口笔记本电脑供其学习。
林清岳就读五专期间荒废学业,仅三年即遭退学。在校期间经常旷课、打架,成绩长期处于班级末尾。父亲要求其帮忙家中办桌生意,林清岳试了两次即以“太累”“丢脸”为由拒绝,此后不再参与。退学后,父母每月给予林清岳数万元新台币零用钱。林清岳将钱用于出入酒店、KTV、赌场,并染上吸食安非他命的恶习。后因零用钱不够花销,驾驶父母购买的轿车担任卖淫集团马夫,负责接送应召女郎至各宾馆,被警方查获后留有记录。
1998年10月3日,林清岳带友人回家向父母要钱遭拒。父亲林银树当着友人面斥责其“不长进”“整天只会花钱”,林清岳认为父母让自己在朋友面前丢面子,当场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离开后,林清岳向友人表示要杀掉父母。
林清岳随后开始策划谋杀。他先后计划以安眠药迷昏父母后制造车祸假象,因安眠药泡茶后茶水变为蓝色被父母发现而作罢;又试图通过黑市购买冲锋枪枪杀父母,因卖家临时坐地起价、无力支付而放弃。最终决定持菜刀行凶。
1998年10月10日晚,林清岳与女友赖英毓、友人苏彦哲、刘玉薰、江玉如、卓思吟等5人在林口家中聚会。当晚21时许,父母从外返家,见家中聚集多人且嘈杂,父亲林银树与林清岳再次发生冲突,斥责众人并将他们赶出家门。林清岳随即召集众人在屋外商议,决定当晚动手。
199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林清岳确认父母熟睡后,与苏彦哲各持一把菜刀进入父母卧室。林清岳先朝父亲林银树颈部、头部猛砍。母亲曾玉甘被响声惊醒,逃至一楼客厅,林清岳持刀追砍。曾玉甘哭泣哀求“我是你妈妈”,林清岳未停手。法医鉴定,林银树身中59刀,曾玉甘身中50刀,其中头部、颈部、四肢均有砍痕,部分刀伤深及骨骼。109刀中林清岳单独砍杀106刀。林清岳随后胁迫其他共犯各补砍1刀,共计3刀,意图使共犯分担刑责。
杀人后,林清岳与共犯取来父亲存放的氰化物和母亲的安眠药,将氰化物和安眠药粉末兑水后,用针筒注射入父母尸体体内,确保死亡。林清岳又搬来两桶家用煤气罐置于客厅,在沙发和窗帘上泼洒酒精膏后点火,试图造成煤气泄漏意外起火的假象以毁尸灭迹。因酒精膏挥发迅速、火势未蔓延,纵火失败。
1998年10月11日清晨6时许,送报生经过林家时发现铁卷门下方缝隙有大量血水流出,立即报警。警方到场后发现林银树、曾玉甘夫妇倒卧血泊中,已无生命迹象。
1998年10月12日下午,林清岳与女友赖英毓、共犯苏彦哲返家收拾衣物,被蹲守警员当场抓获。警方发现林清岳右手虎口有刀伤,指甲缝中有未洗净的血迹。经DNA鉴定,血迹为其父母所有。林清岳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捕后,林清岳在警询、检讯及庭审中多次发表言论。1998年10月13日警询时,林清岳称父母的钱“本来就是我的,我用他们的钱天经地义”。1999年一审庭审时,林清岳向法官表示“父母对不起我”“他们从小没有好好教我”,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2002年3月最高法院宣判死刑时,林清岳当庭辱骂在场记者“没有人性”。法务部长陈定南批准死刑执行令后,林清岳向媒体表示“要死就死,没什么好怕的”。临刑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林清岳称“如果有来生,换他们(父母)当我的儿女”。狱方及心理辅导人员评估认为,林清岳自始至终未对杀害父母行为表示悔意。
2002年5月6日,林清岳于台北土城看守所刑场枪决伏法,时年22岁。执行死刑后,依林清岳生前签署的器官捐赠同意书,林口长庚医院摘取其心脏、肾脏、眼角膜、皮肤、骨骼等器官组织用于移植。苏彦哲依共同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赖英毓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玉薰判处有期徒刑8年,江玉如、卓思吟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