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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科

职务犯罪

出生日期:1964年12月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职务犯罪

涉案金额:受贿4.4亿余元,行贿9731万余元

犯案日期:1993年 至 2020年

逮捕日期:2021年9月

犯罪方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

犯罪区域:中国 大陆

刑罚状态:2022年9月2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时间轴:

1982年 毕业后进入北镇县公安局,历任民警、派出所副所长、教导员

1993年 任北镇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8年 任北宁市公安局政委

1999年 任北宁市公安局局长

2002年 任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2004年 任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2006年 任葫芦岛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08年 结识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开始向其行贿

2009年 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

2012年 任大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3年 任江苏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

2015年 任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0年10月24日 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

2021年9月22日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1年12月 被提起公诉

2022年6月17日 一审开庭

2022年9月22日 一审公开宣判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王立科1964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县一个普通家庭。早年毕业于辽宁省警察学校,后通过在职学习获得中央党校法学硕士学位。他的父亲曾是一名基层公安干部,王立科子承父业进入公安系统,从基层民警逐步攀升至省级政法委书记。

王立科在公安系统任职长达30余年。早年历任北镇县公安局民警、派出所副所长、教导员,1993年任北镇县公安局副局长,此后步步高升,先后担任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2009年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2012年任大连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2013年,王立科调任江苏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跨省晋升。2015年,他出任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成为副省级干部,达到仕途顶峰。

王立科的贪腐行为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1993年担任北镇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他便开始为娄河涉黑集团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放任该团伙开设赌场、暴力敛财,多次出面协调关系,帮助黑恶势力躲避警方查禁、摆平涉案纠纷、办理贷款业务,长达20余年。据法院认定,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他的庇护下,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在系统内大肆卖官鬻爵,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还频繁插手各类案件办理,违规压案不查、人为干预司法裁判。

2008年,王立科结识了时任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为谋求职务晋升和在政法系统内的更大影响力,他开始向孙力军大量行贿,累计行贿金额达9731万余元。孙力军则利用职权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王立科由此成为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核心成员之一。

纵容默许亲属依托自己的职权经商谋利、收受好处,自身生活奢靡享乐,存在权色交易、违规占用公车和办公用房等问题。此外,他利用职权违规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办理多套虚假身份证件,用于隐匿行踪、转移非法资产,面对组织审查时,又刻意篡改个人档案、拒不交代问题,采取多种手段对抗调查,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

2020年10月24日,王立科主动投案,成为党的十九大后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政法委书记。2021年9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王立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措辞严厉,指其“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政治上毫无原则,工作中擅权妄为,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

2022年6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王立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2022年9月22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鉴于王立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