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1952年9月29日
别名:罗杰·唐斯
犯罪行为类型:系列奸杀
受害人数:5名年龄4至13岁的男童
犯案日期:1979年10月 至 1983年7月
逮捕日期:1983年7月
犯罪方法:以糖果、金钱或帮助寻找宠物为诱饵引诱男童上车,带至偏僻处性侵犯后扼死或溺死,将尸体弃于水沟、涵洞或盐湖中
犯罪区域:美国 犹他州 盐湖城
刑罚状态:1984年6月11日,被判处死刑,1988年6月10日执行枪决
时间轴:
1972年 19岁时赴菲律宾担任摩门教传教士
1978年2月 因挪用公款被捕,判处五年缓刑
1978年 逃避假释,逃往盐湖城,使用化名“罗杰·唐斯”生活
1978年至1979年 加入“老大哥”项目,担任一名10岁男孩的“大哥哥”,因猥亵儿童被教会发现后被迫退出
1979年10月14日 杀害第一名男童阿隆佐·丹尼尔斯,4岁
1980年11月8日 杀害第二名男童克劳德·金利·彼得森,11岁
1981年10月20日 杀害第三名男童丹尼·戴维斯,4岁
1983年6月22日 杀害第四名男童特洛伊·沃德,6岁
1983年7月14日 杀害第五名男童格雷姆·坎宁安,13岁
1983年7月 被警方逮捕
1984年6月11日 被判处死刑
1988年6月10日 于犹他州监狱执行枪决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1952年9月29日,亚瑟·盖瑞·毕索普出生于美国犹他州坎克利。父亲为职员,母亲为家庭主妇。毕索普为家中六兄弟中的长子。家庭信奉摩门教,毕索普在虔诚的宗教家庭中长大,父母对其品行要求严格。
毕索普在犹他州坎克利完成小学和中学教育。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是鹰级童子军和优等生。教师评价其“表现优秀,品行良好”。高中毕业后,毕索普按照摩门教传统,于1972年19岁时赴菲律宾担任摩门教传教士。在菲律宾传教期间,毕索普表现正常,未有任何异常行为记录。
传教结束后,毕索普返回犹他州,在盐湖城地区工作生活。1978年2月,毕索普因挪用公款被捕,法院判处其五年缓刑。在缓刑期间,毕索普逃避假释监督,离开指定居住地,逃往盐湖城并使用化名“罗杰·唐斯”生活。在此期间他未向假释官报告行踪,也未接受任何监督。
在盐湖城期间,毕索普加入了“老大哥”项目。该项目是一个志愿者组织,旨在为缺乏父亲形象的单亲家庭儿童提供成年男性导师。毕索普在该项目中担任一名10岁男孩的“大哥哥”近一年。在此期间,教会主教发现毕索普有猥亵其他儿童的行为。项目方得知后,毕索普被迫退出该项目。这是他第一次因猥亵儿童被组织方发现并处理。
1979年10月14日,毕索普杀害第一名男童阿隆佐·丹尼尔斯,年仅4岁。1980年11月8日,杀害第二名男童克劳德·金利·彼得森,11岁。1981年10月20日,杀害第三名男童丹尼·戴维斯,4岁。1983年6月22日,杀害第四名男童特洛伊·沃德,6岁。1983年7月14日,杀害第五名男童格雷姆·坎宁安,13岁。
毕索普的作案方式相对固定:他在盐湖城及周边的公共场所(如购物中心、便利店、公园、学校附近)寻找单独活动的男童。接近被害者的方式包括以糖果、金钱、游戏机或“帮助寻找丢失的宠物”为诱饵,或直接以提供搭车为由将男童带上自己的车。上车后,毕索普驾车至偏僻处(如峡谷、郊区农田、盐湖周边),对男童实施性侵犯。性侵犯完成后,毕索普通过扼颈、溺毙(按入水桶或浴缸)或钝器击打等方式将受害者杀害。尸体被丢弃于路边沟渠、涵洞、蓄水池、盐湖滩或杂草丛中。部分尸体在数日甚至数月后才被发现,尸体已部分腐烂,增加了警方取证难度。
1983年7月,在杀害第五名男童格雷姆·坎宁安后,警方通过目击者描述、车辆信息和物证比对锁定毕索普。毕索普在其盐湖城的住所中被警方逮捕。警方在其住所中搜出儿童衣物、儿童色情物品以及记录了作案地点和受害人信息的手写笔记。
1984年6月11日,法院以5项一级谋杀罪名判处毕索普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毕索普以残忍、预谋的方式杀害5名无辜男童,其行为对社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988年6月10日,亚瑟·盖瑞·毕索普于犹他州监狱执行枪决。毕索普是犹他州自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第三名被处决的囚犯。临刑前毕索普发表最后声明,向受害者家属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