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马勇 1960年 / 段智群 1983年
别名:无
犯罪行为类型:抢劫、系列杀人、侮辱尸体
受害人数:至少12名女性
犯案日期:2003年5月26日 至 2003年10月
逮捕日期:2003年11月22日
犯罪方法:在深圳布吉森鑫源职介所周边,以高薪招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至出租屋,二人共同捆绑控制受害人,劫掠现金、手机、首饰等财物,行凶后使用刀具肢解尸体、剪刀损毁面部消除身份特征,尸块分装后抛入布吉河及周边偏僻荒地
犯罪区域:中国 广东省 深圳市 龙岗区 布吉镇大坪路
刑罚状态:2004年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判决核准后依法执行枪决
时间轴:
2001年 马勇在深圳零散务工,多次失业经济拮据,在布吉劳务市场观察外来求职女性,萌生劫财杀人想法,计划寻找作案同伙
2001年下半年 马勇结识19岁的段智群,向其告知完整作案方案,以获利引诱辅以言语施压,二人达成犯罪合意,确定分工
2001年末 至 2003年5月 二人租住布吉大坪路出租屋作为作案窝点,未实施杀人,持续观察劳务市场,完成作案前期筹备
2003年5月26日 马勇诱骗第一名被害人进入出租屋,二人实施首起抢劫杀人分尸案,尸块抛入布吉河
2003年5月 至 2003年10月 二人沿用固定模式连续实施多起抢劫杀人分尸案件,累计造成至少12名外地求职女性死亡
2003年夏秋 多地出现失踪报案,布吉河打捞人体残肢,公安机关开展串并案,对出租屋、流动人口开展大范围摸排
2003年10月末 被拘禁女性趁看管疏漏逃脱报案,提供嫌疑人外貌、窝点位置等关键侦查线索
2003年11月22日 警方在出租屋现场抓获马勇、段智群,起获作案刀具以及被害人遗留物证
2003年11月 至 12月 两名嫌疑人供述全部作案事实与抛尸点位,公安机关根据供述打捞尸块,固定完整证据
2004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二人均为主犯,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死刑核准完成后,二人被执行枪决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马勇辗转多地从事零工,没有稳定职业与固定收入来源。落户深圳布吉之后,受地域流动人口环境影响,马勇长期游荡森鑫源职介所周边。该职介所聚集大量外省来深求职人员,求职女性大多孤身赴粤,在本地无亲属、熟人社会关系作为依托。马勇经过长期实地观察,总结出该群体的客观特征:被害人原籍与案发地空间距离较远;失踪之后家属只能掌握当事人前往深圳务工这一模糊信息,无法精准定位失踪发生地点;流动人口人员信息登记不完善,失踪初期很难完成人员身份比对。上述客观条件,被马勇评估为有利于掩盖犯罪行为,降低罪行暴露概率,由此形成抢劫杀人的犯罪动机。
马勇评估单人完成全部犯罪流程存在多重现实障碍。诱骗目标、控制被害人、压制反抗、杀人、肢解处理尸体、抛尸多个环节,单人在体力、时间、风险层面均难以完成,因此产生寻找共犯的需求。2001年下半年结识段智群之后,马勇完整披露全部犯罪计划,包括物色目标的方式、窝点选择、劫财之后杀人灭口、毁尸消除身份、河道抛尸整套操作。拉拢过程中,马勇以快速获取财物作为主要诱惑手段,同时施加言语压力促使对方接受方案。
段智群早年辍学,没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无稳定职业,社会经验不足。在明知整套犯罪行为全部内容的前提下,其选择入伙。二人进行明确职能划分,该分工在长达两年筹备期内固定不变:马勇负责对外开展全部接触行为,筛选目标、话术诱骗被害人前往出租屋;段智群固定驻守出租屋,承担封堵房门、人身约束、协助搜掠财物的屋内作业。二人选定大坪路出租屋作为专属作案据点,该片区出租屋密集,人员流动复杂,邻里之间互不熟悉,便于掩盖屋内发生的暴力行为。2001年末至2003年5月的筹备阶段,二人并未直接实施犯罪,持续前往劳务市场踩点,记录求职人员流动高峰时段,推演被害人反抗情况下的处置方案,评估抛尸地点的人流条件,完成全部实操层面的准备。
2003年5月26日首起案件实施完毕,案件未被迅速侦破,强化两名嫌疑人继续作案的心理预期,自此开启连续作案周期。整套犯罪流程高度标准化:马勇对外虚构高薪、包食宿的工作岗位,以现场沟通工作细节为由,将单身求职女性诱骗至出租屋;被害人进入房屋之后,段智群立即封闭出入口,二人合力完成捆绑、压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出现金、手机、首饰等全部随身财物。劫取财物完成后,基于防止被害人逃脱报警的考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为阻碍公安机关通过尸体样貌确定死者身份,统一使用刀具肢解遗体,剪刀损毁面部五官,将尸块分装,选择夜间时段运输,抛入布吉河或者周边人迹稀少的荒地。
该系列案件在侦查初期存在多重客观阻碍。所有被害人均为外省流入人员,失踪报案分散于全国各个被害人原籍,各地公安系统信息不能即时互通,无法短时间将多起失踪个案归集到深圳布吉这同一案发地域。布吉河陆续打捞起人体残肢,但缺少失踪人员DNA、体貌材料进行比对,即便法医鉴定得出多宗残肢出自同一作案团伙的结论,侦查范围虽锁定布吉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群体,但缺少具体指向性线索。马勇与段智群日常生活刻意保持低调,不在周边留下异常痕迹,在大规模摸排阶段得以继续实施犯罪,直至最后一起案件,二人犯罪收益仅有一把雨伞,依旧完整执行杀人分尸抛尸全部流程。
2003年10月末发生的被害人逃脱事件,成为案件侦破关键节点。段智群在屋内负责看管被害人时出现管控漏洞,被害人脱离控制之后直接报警,完整提供窝点位置、两名嫌疑人体貌特征、屋内环境等直接证据。抓捕阶段,侦查机关在作案出租屋内当场提取分尸刀具、多份被害人证件、通讯设备、饰品等实物物证。审讯阶段,马勇供述自身是犯意发起者,全部作案计划由其构思;段智群供述每一起案件当中自己都主动参与控制、施暴、毁尸、抛尸行为。侦查部门按照嫌疑人供述的多处抛尸坐标开展打捞,获取此前河道搜寻没有发现的尸块物证。结合幸存者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庭审阶段法庭对共犯地位作出法律评价,马勇是犯罪的发起、策划主体,目标筛选、诱骗方案均由其主导;段智群虽受到马勇言语引诱施压,但不存在身体暴力胁迫,属于自愿参与共同犯罪。在全部12起案件中,段智群均积极实施实行行为,在拘禁被害人、压制反抗、毁尸抛尸环节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不具备从犯认定条件。
二人犯罪造成多名外来女性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均不存在。被害人家属在庭审当中提出从重处罚诉求。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对二人数罪并罚,均判处死刑。
死刑判决依法完成复核程序后,两名被告人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