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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孝行

故意杀人/侮辱尸体

出生日期:1981年3月15日

别名:大月孝行(后改名)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侮辱尸体

受害人数:2人

犯案日期:1999年4月14日

逮捕日期:1999年4月18日

犯罪方法:伪装进入被害人家中,强奸遇反抗后杀人奸尸,一并杀死11个月大婴儿

犯罪区域:日本 山口县 光市

刑罚状态:死刑待执行

时间轴:

1999年4月14日14:00 福田伪装成排水管检查工进入被害人家中,企图强奸本村弥生,遭反抗后将其掐死,为掩盖罪行,用胶带捆绑弥生手脚及口鼻,并奸尸,因11个月大的本村夕夏在旁哭泣,福田将其多次摔在地上,最后用绳索勒死,并将尸体装入塑料袋藏于壁橱上层,从现场抢走财物后逃离

1999年4月14日19:00 丈夫本村洋下班回家,发现家中异常,最终在壁橱内找到妻女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 警方以涉嫌杀人、强奸致死和抢劫将其逮捕,福田到案后基本供认不讳

1999年6月中旬 检方正式以杀人、强奸致死、抢劫三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并求处死刑

2000年3月22日 山口地方法院认定福田犯下两起谋杀罪,以福田未来仍有无限可能性且已有悔意为由,未采纳检方死刑请求,判处无期徒刑

2002年3月14日 广岛高等法院以福田刚满18岁,心智尚不成熟,有重新做人的可能为由驳回检方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2002年年底 检方获取并向法庭提交了福田在狱中写给友人的信件,其中充斥着对被害人及家属的侮辱,以及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等我出狱,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等藐视司法的言论,与其在法庭上的悔罪表现形成巨大反差

2008年4月22日 广岛高等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死刑,法院认定综合杀害两人、手段残忍、抢劫及狱中信件等情况,认定福田毫无悔意,属于极度恶性犯罪,改判死刑

2012年2月20日 日本最高法院驳回福田上诉,终审维持死刑判决,此判决为最终结论

2012年起 福田辩护团多次以新证据、无杀人故意等理由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2023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第三分庭驳回其特别上诉,并正式不准再审,案件程序终结,福田孝行被判处死刑,且所有上诉途径均已用尽,仍被关押在广岛拘留所等待执行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福田孝行,后改名大月孝行,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日本山口县光市,是家中长子。他的父亲有严重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妻子和儿子,导致家庭长期充满恐惧与冷漠。福田孝行12岁时,母亲因不堪忍受而自杀,此后他与酗酒、暴力的父亲及后来的继母关系疏远,逐渐变得冷漠孤僻。

在校期间,他劣迹斑斑,包括敲诈勒索同学、盗窃、打架、骚扰女同学和传阅色情杂志,被学校视为问题少年。由于成绩差且行为恶劣,他未能顺利升学,高中毕业后,学校为其介绍了一份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但他仅工作一周便旷工被辞退,连工作服也未归还。这段短暂的经历让他熟悉了上门服务的工作模式,为日后的犯罪埋下伏笔。

1999年4月14日,时年18岁的福田孝行伪装成排水管检查工,携带绳子和胶带进入本村洋家。他企图强奸独自在家的23岁母亲本村弥生,遭激烈反抗后,用双手将其掐死。为掩盖罪行,他用胶带捆绑弥生的手脚和口鼻,并对尸体实施了奸淫。期间,11个月大的女儿本村夕夏因哭泣被福田多次摔在地上,最后被绳索勒死,尸体藏于壁橱。作案后,他抢走钱包内的300日元和代金券后逃离。当晚7点,丈夫本村洋下班回家发现惨状并报警。

4月18日,福田被捕并很快供认罪行。由于犯罪时未满20岁,案件由少年法庭移交检方,以杀人、强奸致死和抢劫三项罪名起诉,检方求处死刑。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一审以未来有无限可能性和已有悔意为由,判处无期徒刑。检方和被害人家属提出上诉。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福田心智尚不成熟。此后,检方获取了福田在狱中写给友人的信件,信中充斥着对被害人及家属的侮辱及世界由恶人获胜等藐视司法的言论,与其在法庭上的表现形成巨大反差。根据检方在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这些信件主要包含用动物比喻侮辱被害人,他将自己比作公狗,被害人比作母狗,认为发生关系是自然而然的,并反问这样也有罪吗?这直接否定了强奸犯罪的严重性。信中得意地预测自己七八年之后就能出狱,这表明他不仅不后悔,反而视自己为胜利者,他将法庭审判视为儿戏,认为即使被判重刑,也能很快重获自由。在得知可能被判死刑后,他依然嘲笑司法程序,毫无畏惧。几乎看不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任何同情,反而充满了轻蔑和挑衅,将惨剧视为自己了不起的战绩来炫耀。2008年4月22日,广岛高等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福田上诉后,日本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死刑,此判决为最终结论。

福田孝行的情感经历和家庭关系极度扭曲。他从小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目睹母亲被父亲殴打,母亲自杀后,他对家庭彻底失望,与父亲和继母关系疏远,缺乏正常的情感依恋。这种环境可能扭曲了他的性别观念,将女性视为可以随意发泄欲望和暴力的对象。他与被害人本村弥生素不相识,犯罪时毫无情感基础,其行为完全是出于性欲和暴力冲动,事后也未表现出任何情感波动或悔意。在狱中,他起初仍表现出对司法的蔑视,直至死刑判决确定后,才开始写信给被害人家属,但此时已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