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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高广明

系列杀人/抢劫/侮辱尸体

出生日期:1962年

别名:

犯罪行为类型:系列杀人、抢劫、侮辱尸体

受害人数:4人死亡

犯案日期:1996年4月18 至 1996年9月14日

逮捕日期:1994年9月21日

犯罪方法:通过假装嫖娼或提供乘车便利将受害者诱骗至车内,发生性关系后突然实施勒杀

犯罪区域:日本 宫崎县

刑罚状态:2006年12月25日,在广岛拘留所被执行绞刑

时间轴:

1996年4月18日22:50分左右 日高广明在计程车内用领带将受害者勒死,随后抢走财物并将尸体掩埋

1996年8月中旬 深夜以同样的方法勒死受害者,抢走财物,抛尸深山

1996年9月7日23:50分左右 勒死一名本来就认识的受害者,抢走财物

1996年9月14日2:10分左右 杀害年仅16岁的援助交际女高中生,抢走财物后抛尸

1996年9月18日 广岛警方锁定日高广明为重大嫌疑人,日高随即展开逃亡

1996年9月21日 警方在山口县防府市将逃亡中的日高广明正式逮捕

1996年10月初 根据日高广明的供述和指引,警方先后挖出并寻获了第二名和第三名受害者的遗体

2000年2月9日 广岛地方法院判处日高广明死刑,本人放弃了上诉

2006年12月25日 44岁的日高广明在广岛拘留所被执行绞刑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日高广明于1962年出生于宫崎县,青少年时期成绩优异,曾以顶尖名校筑波大学为志愿。然而高考失利未能进入理想名校后,他最终就读于福冈大学,不久便中途退学。退学后的日高生活逐渐失控,长期沉迷于饮酒、赌博和嫖娼,并因此背负了大量的银行与高利贷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于1989年搬到广岛,随后入职当地一家计程车公司成为司机。

1991年他娶妻生女,但不久后妻子因严重的精神疾病住进精神病院,家庭名存实亡。他利用计程车司机的便利身份,专门挑选从事性服务或援助交际的女性作为目标,因为这些女性深夜独行且警惕性较低,即使失踪,亲友往往也不会在第一时间报警。他通过假装嫖娼将受害者骗上车,在发生关系后将其残忍勒杀,并抢回嫖资及受害者身上的所有现金,累计抢劫约24万日元。

1996年4月18日,当晚22时50分左右,日高广明在广岛市中区的繁华街区拉上了一名不相识的年轻女性。他驾驶计程车行驶至广岛市安佐南区太田川桥附近的偏僻路段后停车,在车内与受害者发生关系。随后,他暴露出抢劫意图,在车内用领带死死勒住女子的颈部将其窒息杀害,抢走其财物后将遗体秘密掩埋。

1996年8月中旬,当晚深夜,日高广明再次在广岛市中区流川的繁华路上物色目标,将另一名独行女性骗上计程车。他驱车将受害者带至距离市区约30公里的山县郡加计町(现安芸太田町)加计山区的荒僻公路旁。在狭小的计程车内,他以同样的手法将女子残忍勒死,随即将尸体抛弃于路旁的深山丛林中,并洗劫了她所有的现金。

1996年9月7日深夜23时50分左右,日高广明对一名他原本就认识的30至40岁女性实施了犯罪。他利用相识的关系降低其防备,将其诱骗至计程车后座。车行驶至偏僻处时,日高广明突然发难,在后座将其活活勒死,随后拿走了她包里的现金,并将已经没有财物价值的空包随手丢弃在加计町附近的草丛中。

1996年9月14日凌晨2时10分左右,年仅16岁、正在从事援助交际的女高中生搭乘了日高的计程车。日高表面上答应与她交易,将车开往广岛市安佐南区的偏远地区。在车内,日高在发生关系后突然反悔,为抢回嫖资并夺取其身上现金,残忍地将这名年仅16岁的少女勒死,随后将其遗体草草遗弃在太田川桥附近的草丛中。

2000年2月9日,广岛地方法院对日高广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直接判处其死刑。在日本司法界,针对这种涉及数起强盗杀人罪的犯罪者的量刑极为严苛,法院指出,日高广明的杀人动机完全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金钱私欲,偿还高利贷,以及扭曲的性欲。他通过假嫖娼、真抢劫的方式,不仅践踏受害者的尊严,还在剥夺受害者生命后抢走现金,毫无一丝对人性的尊重。

日高广明作为职业计程车司机,将代表社会信任的公共交通工具变为了杀人包厢,利用狭窄封闭的车体使受害者完全失去逃生和呼救的机会。他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连续4次以相同的手法勒死受害者,有极强的执念和极其冷静、残忍的心理素质。

在审判和调查期间,日高广明曾冷酷地向警方及庭审表示自己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连续犯案中体会到了快感。法院认为,日高对人命的漠视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主观恶性极深,已经完全失去了回归社会并接受矫正的可能性。

4名年轻女性相继在广岛市内及近郊遇害,在当地民众和计程车乘客中引发了巨大的恐慌,严重败坏了社会治安。基于日本死刑判决的永山准则,即考量被害人数、犯罪残酷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杀害4名无辜者的刑事责任极其重大,除了极刑外,没有其他任何量刑能够彰显正义并平息受害者家属的巨大悲痛。

日高广明本人在听取一审死刑判决后,对该判决表示认同,并主动放弃了向广岛高等法院控诉的权利,死刑在一审后直接获得法律确定。

2006年12月25日44岁的日高广明在广岛拘留所被执行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