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1983年1月6日
别名:
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
受害人数:3人
犯案日期:2018年2月15日
逮捕日期:2018年2月17日
犯罪方法:蹲点持刀连续捅刺多人,毁坏交通工具
犯罪区域:陕西省汉中市
刑罚状态:2019年7月17日,核准死刑,执行枪决。
时间轴:
2018年2月15日12:00 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前,张扣扣蒙面持刀,先对王正军颈部猛割并连续捅刺胸腹部,随后追杀并捅刺王校军胸腹部,再返回对王正军二次加害,致二人死亡
2018年2月15日12:30左右 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其胸腹部,颈部数刀,致其死亡
2018年2月15日13:00左右 返回家中取来菜刀与汽油燃烧瓶,将王校军家用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点燃,致车辆后部烧毁,经认定车辆毁损价值为32142元
2018年2月16日21:00左右 潜回家中取钱时被巡逻民警及武警发现,翻墙逃脱,警方随即组织大规模搜捕
2018年2月17日07:45 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8年9月27日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8日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
2019年4年1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7年17日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
犯罪者及案件背景:
张扣扣,又名张小波,1983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初中受教育水平,未婚,无固定职业。父亲张福如,长期务农,母亲汪秀萍,于1996年8月27日在邻里纠纷中因伤致死,有两个姐姐,分别为张红和张丽波。
初中就读于本地中学,1999年左右初中毕业,并未继续读高中,而是短期在新疆务工约一年。2001年12月1日应征入伍,服役于新疆某武警部队,军种为炮兵,两年后的2003年12月29日退役。退役后在广州、深圳、浙江绍兴与杭州等地从事保安、工厂普工等工作,期间曾遭遇求职被骗的情况,且有误入传销的经历,2017年通过劳务输出赴阿根廷短期务工约3个月后返乡。
家庭经济状况长期一般,父亲务农、母亲早逝,张扣扣承担较多家庭责任。多名同村村民及其战友口述其性格内向,话很少,少年时期有目睹母亲死亡和尸检的经历。外出务工多年,收入不稳,自己屡次被骗也让自己感到困扰,返乡后在家务农并照料父亲,长期对自己母亲1996年因纠纷被打死案件的处理结果心存不满,并表达过怨恨。
与王自新一家为邻居,同村村民,与其子王校军、王正军存在直接冲突关联。1996年8月27日19:00许,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因邻里口角引发冲突,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吐口水引发争吵,双方开始厮打,汪秀萍从女儿手中接过扁铁击打王正军头面部,当时未成年的王家小儿子王正军遂捡起木棒猛击汪秀萍头部,一棒致其倒地。当晚约22:00,汪秀萍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是村干部协调送医,并在张扣扣母亲抢救无效后直接报警,警方随后将王家父子三人带走调查,并确认了伤害致死的事实。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5日,认定时年17岁的王正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令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0元,该部分当时已完全履行完毕。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考虑被害人汪秀萍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另王正军归案后坦白认罪,故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7月31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年有6名目击证人与被告人陈述相互印证,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